不孕不育夫?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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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申请资格

  • 建议进行不孕不育施术的医师开具的“不孕不育诊断书”提交者

    重点指“政府指定不孕不育施术机构的不孕不育施术负责医师”开具的不孕不育诊断书

  • 处于法律上的婚姻状态或由辖区保健所确认在申请日前最近一年内维持事实婚姻关系的不孕不育夫妇(以每次受理申请的日期为准,事实婚姻支援制度施行时间 : 2019年10月24日起)
  • 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是韩国国籍持有者,且夫妻双方均已加入健康保险并能够确认到保险费缴纳通知状态者
  • 医疗补贴受惠者,或健康保险费个人承担额的上月份通知额在中等收入基准的180%以下(以申请日期为基准)者

不同家庭人数/加入类型的收入判别基准表

(单位 : 韩元)
不同家庭人数/加入类型的收入判别基准表 - 家庭成员数,职场,地区,混合
家庭成员数 职场 地区 混合
2人 169,191 174,163 171,897
3人 222,133 239,780 226,441
4人 272,807 297,628 283,533
5人 326,151 355,813 348,036
6人 378,988 413,866 410,509
  • 健康保险费个人承担额:未包含长期疗养保险费的金额
  • 双职工夫妻的收入计算法(A+B)
    • 夫妻双方中所缴纳健康保险费更高者(A)=保险费的100%
    • 夫妻双方中所缴纳健康保险费更低者(B)=保险费的50%

支援内容

  • 支援范围 : 体外受精(新鲜胚胎、冷冻胚胎)、人工授精施术费中的部分个人承担额、非补贴、全额个人承担额
  • 支援施术次数 : 新鲜胚胎最多7次,冷冻胚胎最多5次,人工授精最多5次(但是,仅在健康保险适用的情况下提供支援)
  • 最高支援金额 : 最高支援40至50万韩元(按照施术类型和次数以及女性周岁分级规定最高支援金额上限并提供支援)

申请时间与场所

  • 申请时间 : 全年(周一至周五,午休时间 12:00—13:00)
  • 申请场所 : 九老区保健所地区保健科母婴儿童组(7层)

重点以居民登录誊本上的信息为准,须向管辖女性所在住址的保健所提交申请

提交材料(基本附件)

  • 不孕不育治疗支援申请表1份(置于保健所7层地区保健科)

    重点填写个人信息提供同意书时,须有计入家庭人数的所有成员的签名。

  • 不孕不育诊断书1份(政府指定不孕不育施术机构所出具的) - 须为2015年10月1日之后出具的诊断书,精液检查结果的有效期为自诊断书出具日起6个月以内

    重点维持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无需提交不孕不育诊断书即可申请,施术结束后须补交诊断书

  • 健康保险卡复印件1份(同意行政信息共用时,无需提交)
  • 健康保险费缴纳确认书1份(同意行政信息共用时,无需提交)

    重点但是,健康保险内容在近期内存在变动时,可能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申请日前一月份的薪资明细单等)

  • 居民登录誊本1份(同意行政信息共用时,无需提交)

    重点家庭成员仅包含居民登录誊本上的直系尊卑亲/居民登录住址不同的夫妻以及多元文化家庭在每次申请时,均须重新提交家庭关系证明

  • 事业者登录证明 - 双职工夫妻中有一方为自营业者时(夫妻双方均为自营业者时,须提交双方的事业者登录证明或已登记为共同事业者的证明)
  • 委托证明(保险设计师等)、合同复印件以及合同履行确认书(自由职业者等)等能够证明当前正在工作的材料1份(双职工夫妻中有一方为学院讲师、保险设计师、自由职业者等不适用劳动收入且为健康保险地区加入者时)
  • 处于休职状态的职场加入者须提交休职证明(若为1个月以上带薪休职,须同时提交前一月份的薪资明细单)

    重点但是,中断行政信息共用项目时,可能要求提供上述材料

  • 5月申请者:对于因4月份追加或退还年度结算保险费而超过收入基准的职场加入者,因审审查过程利用申请者提交的4月份薪资明细单 判断正常月份,故在因保险费追加而超过收入基准的情况、因退还保险费而于4月份具有 3月份未曾具有的支援对象资格的情况下,须另外提交4月份薪资明细单(复印件须有原件对照证明)以用于判断正常月份
    (正常月份判断方法:前一个月薪资明细单上的薪资额*健康保险费个人承担率)

提交材料(用于证明事实婚姻关系的追加附件)

  • 当事人施术同意书(须有所有当事者的亲笔签名) Download
  • 居民登录誊本和家庭关系登录簿,当事人各1份
  • 可证明事实婚姻关系持续一年以上的公文1份(无此公文时,提交事实婚姻关系确认保证书和 Download 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在同一居民登录誊本上住址同居一年以上时无需提交))
  • 能够证明至少在申请日前最近一年在韩居留的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或国内居所申报事实证明1份(仅当事人为外国人的情况下需要提交。除前述材料以外需要另外证明居留一年以上之事实时,可追加提交出入境记录)

注意事项

  • 决定通知书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3个月须重新申请支援决定通知书。申请时,须重新提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 选定基准(保险费计算基准) : 夫妻双方须有一方是韩国国籍持有者(不包括居民登录注销者)。有一方为外国国籍时,夫妻双方须均为 健康保险加入者。
  • 选定基准(保险费计算基准) : 对于资格中止(国外留学等)者,待其资格恢复后,以通知的保险费为基准选定对象
  • 注意事项 : 须在施术开始前,领取保健所签发的支援决定通知书并提交给医院
  • 重婚者不在支援范围内

無需提交所需文件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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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九老区保健所地区保健科+82-2-860-2275、86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