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呆症治疗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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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轻难以承担治疗费的低收入层痴呆症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报销痴呆症治疗费中部分个人承担额的服务。

支援对象(须满足下列全部4个条件)

年龄基准

年满60周岁以上者

诊断基准

在医疗机构得到痴呆症(包含伤病代码F00~F03、G30中的一个以上)诊断的痴呆症患者

治疗基准

参考首尔市方针

收入基准

收入在中等收入基准的120%以下

강조依据每年首尔市和福利部签发的文件计算

支援程度和支援范围

补贴程度

在一个月最高3万韩元(一年最高36万韩元)限度内报销当月健康保险个人承担额部分

补贴范围

对治疗痴呆症时配药过程产生的保险补贴部分中个人承担费用进行报销

支援流程

在九老区痴呆症安心中心填写痴呆症治疗管理费支援申请表,附相关准备材料提交申请

准备材料

  • 痴呆治疗费支援申请表(置于九老区痴呆症安心中心)
  • 医疗补贴证或健康保险证复印件
  • 痴呆症诊断报告
  • 健康保险费缴纳收据复印件,或包含健康保险费缴纳明细的工资明细单复印件,或缴纳确认书等可确认健康保险费缴纳额之资料等

咨询

九老区保健所 +82-2-860-3273

九老区痴呆症安心中心 +82-2-2612-7041~4